海燕啊!可长点儿心吧——在浅水区游泳也会出事的!

2015-09-01 726 已读 0
19岁女大学生在小区游泳,却在浅水区遇溺成为植物人。父母代其将泳池经营者及小区物管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90万元。昨日(31日),佛山市南海区法院对外发布一审判决结果,女大学生自身存在较大过错负六成责任,被告需赔33万元。


伤残鉴定确认为一级

时年19岁的小晴读大二,湖南衡山县人,去年暑假在南海区桂城万科金色家园为父亲朋友的儿子做家教。去年8月7日19点50分左右,小晴和小男孩到小区游泳池游泳。下水约10分钟后,小晴就被发现侧身躺在泳池中溺水昏迷。救生员对其展开现场施救,约20分钟后医护人员赶到,小晴被送往南海区中医院抢救,后又先后转至广州珠江医院和广东三九脑科医院救治。患者目前呈植物人状态,生命体征平稳但只能眨眼、吞咽。
事发4个月后,小晴父母作为小晴的法定代理人将泳池经营者深圳市某体育发展公司(下称体育公司)和小区物管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索赔189万余元,其中陪护费为102万元。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后认定小晴颅脑损伤致植物状态的伤残程度为一级,5月法官到案发泳池进行现场勘验,随后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庭审曾聚焦“饱食溺水”

因为小晴身高为166cm,溺水点为隔离带浅水区内侧,深约95cm。体育公司认为,泳池浅水区附近有较多泳客,均未发现小晴有溺水现象,怀疑泳客当时突发疾病导致暂时晕厥或行动能力丧失或受限小晴的入院和出院报告显示有“继发性癫痫”等症状,且小晴下水时出现“饭食过饱”情况、下水时正处于生理期,故系自身身体原因才导致溺水。小晴律师则表示,被告通过原告在被施救时出现呕吐物即推断原告是“饭食过饱”,没有事实依据。而“阵发性抽搐”、“继发性癫痫”原因经医学认定,完全可能由长时间溺水引发。
此外,小晴的代理律师还指出,“注意事项”等标识在案发时不能确定悬挂在明显位置;监控录像显示当时泳池边只有1名救生员,远未达到《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一部分:泳池场所》的强制性标准。控辩双方就谁该承担主责展开了激烈庭辩。


一审判决:自身状况是主因

案件主审法官表示,原告比泳池最深处高出约30厘米;作为年满18岁的在校大学生,其入学的体检报告未见异常。法院无法仅凭原告病历上所载的“继发性癫痫”判断原告溺水的真正原因,从监控视频、救生员证言及泳客易某陈述以及原告被发现在水深仅0.95米处池底的事实分析,原告在浅水处溺水时不能成功自救,也没有有效呼救,可见原告在遇溺期间缺乏控制身体的能力。
法官认为事发当时原告的身体状况并不适宜游泳,原告对于游泳的风险缺乏认知且对其自身的游泳能力过于自信,原告对其溺水所造成的损失应自负60%的责任。两被告在管理危险活动的情况中未足够注意,未及时发现原告遇溺侧卧水中,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40%的责任。
经法院核算,原告的各项损失合共83万元,两被告负担40%即33万余元,扣除体育公司此前已经支付原告的7万元,两被告仍需赔偿原告26万余元。


说法
陪护费为何只算25万元?

原告所主张金额最大的赔偿项目为102万余元的后续护理费,法院仅核定为25万余元。判决书解析,结合原告的身体状况及年龄分析,法院酌定护理期限为10年,而不是原告诉求的20年。除非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另外,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住宿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由于举证不能等原因,法院未予支持。而由于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较大过错,故其主张两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法院也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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