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沙射影么……一不小心也会侵权的哟——范冰冰诉贵州易赛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毕成功名誉权纠纷案

2015-07-20 949 已读 0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八起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典型案(2014年10月9日)
【裁判要旨】
影射信息致公众相信系针对特定对象而写是否构成侵权
侵权人以影射的手段发布具有诋毁、侮辱性的信息,虽未明确指明该信息的针对对象,但该信息的内容足以使信息接收者有理由相信该信息的针对对象为被侵权人;同时,侵权人亦不能举证证明其发布的信息指明的对象并非被侵权人的,应认定侵权人未尽审查、核实义务,发布、刊登不实信息,致使被侵权人名誉受损,应对给被侵权人名誉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 2013年01月01日
【原告】 范冰冰
【被告】 贵州易赛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毕成功
【争议焦点】
行为人以影射手段发布诋毁、侮辱知名人士的信息,但行为人未明确指明信息针对的对象,可否认定行为人构成名誉权侵权。
【基本案情】
香港《苹果日报》于2012年5月19日刊登一篇关于内地影星章子怡的负面报道。同月30日,毕成功在其微博发布信息称,影星章子怡的负面报道系由“Miss F”组织实施的。当日晚17时左右,易赛德公司(贵州易赛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其主办的黔讯网新闻板块,“娱乐资讯”刊登一篇文章,该文章标题为《编剧曝章子怡被黑内幕,主谋范冰冰已无戏可拍》,其内容以毕成功当日发布的微博为基础信息,明确载明“知名编剧毕成功在其新浪微博上揭秘章子怡被黑内幕,称范冰冰是幕后主谋。”随后,毕成功发表的微博以及易赛德公司刊登的文章被各大门户网站以及相关报刊进行转发、转载,并产生相应的衍生性报道,致使网络上出现大量对范冰冰的侮辱、攻击性言论及评价。次月,毕成功发表微博称,其未指名道姓说谁黑章子怡。微博的大量评论却显示,多数网友认为系范冰冰实施对章子怡的诬陷计划。毕成功并未进一步反驳,亦未否认“Miss F”是范冰冰。
范冰冰以易赛德公司、毕成功未经核实发布、刊登不实信息,致使网络用户以及相关公众对其产生侮辱、攻击性言论及误解,已经对其名誉造成了侵害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易赛德公司、毕成功停止侵权、删除微博信息、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五十万元。
毕成功辩称:其微博所指的“Miss F”并非范冰冰,而是美国女演员莉莉?科林斯(Lily collins)。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毕成功、易赛德公司分别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三万元和两万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理评析】
影射是指用暗示、引导或提示的方式,在谈论某人或某事时,实际上却是在评论第三方,且该评论具有贬义的性质。在名誉权纠纷案件中,尤其是利用信息网络侵犯公众人物名誉权纠纷案件中,信息的发布者、编撰者大多采用影射的方式贬低、诋毁某一对象,且该报道足以使大众误认为该文章报道的对象系该公众人物,从而导致公众人物的名誉受损。据此,认定信息侵权不应以该信息指明的对象为被侵权对象,而应以在特定情况下,该文章足以使信息的接收者认为该信息针对的对象为被侵权人即公众人物,且具有特定知识背景的人有理由相信该信息针对的对象是被侵权人即可。
侵权人未经审查核实发布对明星具有诋毁、侮辱性的报道,并被广泛转发、转载,致使该明星名誉遭受一定的损害。虽然该报道未明确指明报道对象为该明星,但该明星作为公众人物,侵权人发布的相关信息具有影射的性质,且该信息已经使大部分的信息接收者即公众,认为该报道指明的对象就是该明星。侵权人虽声明其发布的信息并未指明具体的针对对象,但其亦未明确表示该对象并非该明星,致使公众仍有理由相信该信息针对的对象为该明星的,应认定侵权人未尽审查、核实义务,发布、刊登不实信息,致使该明星名誉受损,应对其给该明星名誉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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